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照輝
邱雅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懷舒律師
張顥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5
14號、109年度偵字第29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楊照輝、邱雅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5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黃麗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