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0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28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張晉瑋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王捷拓律師
被 告 許惟閎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陳鴻國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陳冠君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申傳崴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被 告 王勝輝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張哲語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陳信語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林維信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陳瑋廷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林奕君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黃靖凱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陳偉哲
選任辯護人 鍾欣紘律師
被 告 邱唯哲
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被 告 黃至毅
選任辯護人 鄭瑋律師
被 告 洪建鋐
高褕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偵查案號詳附件一㈠)、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偵查案號詳附
件一㈡),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承恩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
二、陳瑋廷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高褕傑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林維信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洪建鋐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許惟閎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3編號2所示之物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均沒收。七、張晉瑋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2編號1至2、8所 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均沒收。八、陳鴻國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4編號31、44、 附表5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如附件三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九、陳冠君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6編號5所示之物 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件三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申傳崴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8編號17、2 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王勝輝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7編號7至9 、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被訴如附表乙所示部分無罪。
、張哲語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8編號14至1 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乙所示部分無罪。
、陳信語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9編號1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乙所示部分無罪。
、壬○○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3編號1至4、 7、23至24、27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幣肆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9至11 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1、1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2至3所示之 物均沒收。
、酉○○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7至8所示之 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犯罪組織說明:
㈠、吳承恩(通訊軟體代號:山口、山上、金山、順山、山頭) 基於發起、主持及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 組織,於民國108年10月間,出資成立不法洗錢犯罪組織,處 理包含詐欺集團等犯罪行為獲取之犯罪所得,並指揮陳瑋廷 (通訊軟體代號:Tim、廷、財、龍凱、布加迪)於上開時間 ,招募高褕傑(通訊軟體代號:傑、振祐、祐、麥拉倫)、林
維信(通訊軟體代號:信、柯尼賽克)、洪建鋐(通訊軟體 代號:五本、林木)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 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織(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 及洪建鋐等人組成之犯罪組織,下稱「富貴鳥洗錢集團」) ;而由吳承恩提供資金(支付費用、薪水),並於尋找客戶 及合作對象後,指示陳瑋廷擔任主要對帳及交收現金,並以 洪建鋐名義租用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之「 市政文華社區」做為「富貴鳥洗錢集團」洗錢工作之據點, 另為便於收受及交付包含詐欺集團在內犯罪之不法所得,由 ①洪建鋐提供其設立「谷蒼企業社」及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辦 之帳戶(包含以谷蒼企業社向匯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 之台北富邦銀行之金流通道),另②由陳瑋廷向不知情之陳 昱安、朱珀寬、張鈞威、鄭謹霆等人取得其等設立之「金享 資訊有限公司、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喜來數位科技有限 公司及威聯勝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銀行帳戶,及向不知情之 許家瑋、黃聖傑及陳泓維取得名下個人帳戶,作為之後隱匿 掩飾詐欺等不法犯罪所得之用,高褕傑、洪建鋐、林維信則 負責整理報表及擔任客服人員。
㈡、陳鴻國(通訊軟體代號:heisenberg、Peter 22M、Peter M ),於108年11月起,基於發起、主持及指揮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及結構性不法洗錢組織之犯意,處理包含詐欺集團等 犯罪行為獲取之犯罪所得,陳冠君(通訊軟體代號:陳冠涒 )、申傳崴(通訊軟體代號:Ayrton Senna、KOBE、寶石JA Y、DEREK)則均於108年11月起,王勝輝(通訊軟體代號: 貝克漢)於109年3月起,張哲語(通訊軟體代號:Ayrton S enna、Senna)於109年4月28日起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先後加入上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織;陳鴻國並透過許惟 閎(通訊軟體代號:非賣品、玩の寶、頑童、馬東石)認識 張晉瑋(通訊軟體代號:TS Wang、天生、王天生、強生) ,3人即共同合作,於108年11月起,基於共同發起、主持、 指揮不法洗錢犯罪組織之犯意,合夥運作不法洗錢組織,陳 信語(通訊軟體代號:猛毒、達利)則因張晉瑋之請,並於 109年3月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不法洗錢 之犯罪組織(許惟閎、張晉瑋、陳鴻國、陳冠君、申傳崴、 張哲語、王勝輝、陳信語等人組成之犯罪組織,下稱「菲哥 洗錢集團」)。而由陳鴻國自行找尋客戶,或與張晉瑋、許 惟閎合作,由張晉瑋、許惟閎找尋、聯繫及接洽客戶;陳鴻 國並擔任系統商,以其所設立之「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下稱「立誠公司」) 名義用以向電信業者申請網際網路服 務,並架設「Funpay 電子商務平臺」、「Fupay 電子商務
平臺」,作為包含「白哥詐欺集團」在內等詐欺集團向不特 定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繳付遭詐欺金額之金 流串聯平臺,張晉瑋、許惟閎、陳鴻國並約定由張晉瑋、許 惟閎尋得之客戶,於報酬扣除金流管道手續費等費用後,平 分利潤。另為取得串流前開平臺之金流管道,由①陳鴻國提 供立誠公司向「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 一客樂得公司」)申請之虛擬帳號金流通道,及向廣頌科技 企業社(下稱廣頌企業社)取得其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藍新公司)申請之虛擬帳號金流通道(綁定廣頌企業 社新光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向不知情之曾新展取得其向臺 灣銀行(戶名:力新網通商行即曾新展)申辦之帳戶為收款 帳戶;②並由陳冠君提供其設立之「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下稱「鼎泰公司」) 向「統一客樂得公司」申請之虛擬 帳號金流通道,及於108年11月至109年6月間先後與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簽訂代收、代付合約並申設金融帳戶而取得之金流通道(產 生虛擬繳費代碼),均作為前開串聯平臺使用,並提供鼎泰 公司向台新銀行、第一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申辦 之公司帳戶作為收款帳戶;③另因立誠公司及鼎泰公司使用 之金流管道屢遭通報圈存,而遭統一客樂得公司及前開銀行 拒絕提供服務,由陳冠君、陳鴻國陸續以鼎泰公司名義,於 109年8月起,向「易沛網路科技公司」(下稱易沛公司,綁 定鼎泰公司聯邦銀行帳戶)、「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 」( 下稱金仕曼公司,包含金仕曼公司透過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紅陽公司】向統一客樂得公司申請之金流管道)、 「羅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羅信公司,包含羅信公司向茂 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為公司】取得之金 流管道)取得串接之金流通道,使詐欺集團可透過「Funpay 電子商務平台」、「Fupay 電子商務平臺」經由上開金流 通道取得繳款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或以超商代碼繳費 之方式,將被騙款項繳付入前開虛擬帳號內,復由簽約銀行 或前述公司將收得之款項撥入立誠或鼎泰公司申設之金融帳 戶中。
㈢、壬○○(通訊軟體代號:童話、童話故事、Phoenix、...、上官 婉兒等)於108年11月間起,基於參與詐欺集團之犯意,加入 由「白哥」所發起、主持及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 構性之「白哥詐欺集團」,擔任會計,負責製作該詐欺集團 之收入報表,並與「白哥詐欺集團」旗下之詐欺機房及合作 之「富貴鳥洗錢集團」對帳。卯○○(通訊軟體代號:情獸科
黃主任、k、Huang Kai)則先於109年2月18日前某日加入「 白哥詐欺集團」旗下,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高手」 之人發起之代理線(詐欺機房),在該代理線於不詳地點成 立之詐欺機房擔任詐欺機手,以提供假投資訊息誘騙被害人 受騙匯款;嗣於109年10月間某日起,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 犯意,擔任「白哥詐欺集團」旗下由「高手」發起之代理線 (詐欺機房)之管理者,負責招募及管理詐欺機房成員、承 租機房、提供電腦等設備等,而招募寅○○(通訊軟體代號: 蛇蛇、蛇蛇3.3、C沃藍嬌蕉、蛇蛇【均K】【創C】、【創C 】蛇蛇5.0)、己○○(通訊軟體代號:陳子光、弗蘭克.阿巴內 爾2.0、越努力越幸運等,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丁○○ (通訊軟體代號:小胖、天氣之子、我是毛毛豬等)、酉○○( 通訊軟體代號:哲)等人,均於109年10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意,加入上開擔任詐欺機房擔任機手,亦以提供假投 資訊息之方式,誘騙被害人受騙匯款。
二、吳承恩於108年10月間透過張晉瑋得悉「菲哥洗錢集團」, 吳承恩、張晉瑋、許惟閎與陳鴻國即就洗錢之手續費分配、 網際網路金流平臺串接方式、不法所得資金流向與終端交款 方式等遂行洗錢犯行之運作細節達成協議,由「菲哥洗錢集 團」提供吳承恩洽談之「白哥詐欺集團」(如附表1部分) 或「不詳詐欺集團」(如附表1之1部分)詐得款項之金流管 道,使遭詐騙之被害人透過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匯款、 繳費,待「菲哥洗錢集團」取得前開款項後,再經由轉匯人 頭帳戶或現金提領面交等方式交付「富貴鳥洗錢集團」,「 富貴鳥洗錢集團」復以上開方式交付該等詐欺不法所得予「 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富貴鳥洗錢集團」 、「菲哥洗錢集團」則分別抽取經手款項之0.5%、3%(或1%) 之金額作為報酬。謀議既定,「富貴鳥洗錢集團」(吳承恩 、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及洪建鋐)及「菲哥洗錢集團」 (即許惟閎、張晉瑋、陳鴻國、陳冠君、申傳崴、張哲語、 王勝輝、陳信語)成員與「白哥詐欺集團」成員(包含壬○○ ),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8年11月起 ,分工為如下犯行:
㈠、由吳承恩指示陳瑋廷負責管理「市政文華社區」之洗錢據點 ,並負責與「菲哥洗錢集團」成員及「白哥詐欺集團」幹 部壬○○對帳及交收詐欺款項等事宜;高褕傑負責製作「富 貴鳥洗錢集團」代「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 (透過「菲哥洗錢集團」)收受詐欺款項之報表,及被害 人遭詐騙所存、匯入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林維信、洪建
鋐均負責覆審高褕傑所製作上開報表之正確性;高褕傑、 林維信、洪建鋐另依吳承恩、陳瑋廷指示扣除經手款項之0 .5%作為報酬後,將(「菲哥洗錢集團」轉帳之)詐欺款項 層轉至前開其等所掌控之人頭或人頭公司帳戶內,或由「 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面交現金予「白哥詐欺集團」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高褕傑、林維信、洪建鋐亦擔任該 集團之客服人員回覆商戶之問題;洪建鋐尚負責管理該集 團文書 。
㈡、由陳鴻國指示「菲哥洗錢集團」成員提供前開「fupay」及「 funpay」平臺架接方式,使「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 集團」可使用其等掌握之金流管道收取詐得款項(其等架接 方式為:由壬○○為「白哥詐欺集團」先向「富貴鳥洗錢集團 」開立「OAS、QWIN、SDT、CIS、YJS、EAL、Mgi、GEG、WD 、CEO、IBN、GF、GT、Team、MUB、GME、APT、DX、SEL、MI T、BOSS、鑫際、BON、立信、FOR、STX、AVA、KG、CAR、WK 、益豐」等31個商戶,「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在上開「fu pay」及「funpay」平臺開立商戶後,將商戶之帳號、密碼 、廠商代碼及獨立之API KEY,提供給「白哥詐欺集團」以 完成金流通到串接,「白哥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前揭完成金 流串接的投資詐欺平臺經營權限,提供予其他合作之代理線 使用;或「不詳詐欺集團」透過「富貴鳥洗錢集團」在上開 平臺開立商戶完成串接),待「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 欺集團」實施詐欺行為,使被害人由上開金流通道匯款後, 款項由前開串接金流管道之銀行、公司撥入「菲哥洗錢集團 」掌握之實體金融帳戶(如前開鼎泰公司之第一銀行、台新 銀行帳戶)後,「菲哥洗錢集團」先扣除其中3%(或1%)報 酬並層層轉帳後,再由張晉瑋指揮陳信語提領詐欺款項以面 交方式交付予「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陳瑋廷,及由申傳崴 、張哲語負責將上開帳戶內收受之詐欺款項,以網路轉帳或 臨櫃匯款方式,轉匯至前述「富貴鳥洗錢集團」所用的人頭 公司或人頭金融帳戶內轉交「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 集團」。陳信語除負責前述的交收款項外,另與申傳崴、張 哲語核對「菲哥洗錢集團」代收受經被害人報案而遭圈存之 詐欺款項,加以扣除計算後製作成報表,並與「富貴鳥洗錢 集團」成員對帳。警方於接獲被害人報案後,查知遭詐欺之 款項係流入鼎泰公司等「菲哥洗錢集團」掌握之虛擬帳號, 去函詢問該筆款項係代何人收受,負責回覆函文工作之王勝 輝明知該等款項係代「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 等不詳之人收受,為掩飾上開人等之身分及真實款項流向, 與陳鴻國商議後,於回覆函文中回覆不實之客戶資訊,使警
方無法追查到前開詐欺集團。
㈢、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洪建鋐及許惟閎、張晉 瑋、陳鴻國、陳冠君、申傳崴、張哲語、王勝輝、陳信語等 人(張哲語、王勝輝、陳信語參與期間所涉部分,詳如附表 1、1之1)與「白哥詐欺集團」(包含壬○○,僅有附表1部分 )或「不詳詐欺集團」間成員,即以前述之分工模式,於附 表1所示之時間或「不詳詐欺集團」間成員間,分別以附表1 或附表1之1所示之方式,向附表1或附表1之1所示之被害人 詐取如附表1或附表1之1所示之款項,並掩飾、隱匿詐欺贓 款之去向。
三、許惟閎、張晉瑋、陳鴻國、陳冠君、申傳崴、張哲語、王勝 輝、陳信語等人另分別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 三人以上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㈠、由陳鴻國自行找尋「不詳詐欺集團」,或與許惟閎、張晉瑋 合作,由其等找尋「不詳詐欺集團」,就該詐欺集團洗錢之 手續費分配、網際網路金流平臺串接方式、不法所得資金流 向與終端交款方式等遂行洗錢犯行之運作細節為協議,為該 詐欺集團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資金流向,並獲取詐欺款項中 1%的手續費做為報酬。由陳鴻國提供平臺架接方式,使「不 詳詐欺集團」詐得款項可使用其等掌握之金流管道(包含前 述陳冠君申請部分)收取詐得款項,待款項由前開串接金流 管道之銀行、公司撥入陳鴻國或「菲哥洗錢集團」掌握之實 體金融帳戶(如前開鼎泰公司之第一銀行、台新銀行帳戶) 後,均先扣除協議之報酬(1%),除由張晉瑋指揮陳信語( 於109年7月1日離職)及綽號「小丑」之人負責自上開金融 帳戶中提領現金面交外(菲哥洗錢集團部分),亦(或)由 陳鴻國、許惟閎指揮申傳崴、張哲語負責將上開帳戶內收受 之詐欺款項,以網路轉帳或臨櫃匯款方式,轉匯至前述該不 詳詐欺集團所用的人頭公司或人頭金融帳戶內。陳信語、綽 號「小丑」、申傳崴、張哲語並負責核對鼎泰公司代各該不 詳詐欺集團收受之詐欺款項、經被害人報案而遭圈存之款項 ,加以扣除計算後製作成報表,並與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對帳 。警方於接獲被害人報案後,查知遭詐欺之款項係流入鼎泰 公司等陳鴻國或「菲哥洗錢集團」掌握之虛擬帳號,去函詢 問鼎泰公司該筆款項係代何人收受,負責回覆函文之王勝輝 明知該等款項係代「某不詳詐欺集團」收受,為掩飾「不知 名詐欺集團」身分及真實款項流向,而與陳鴻國等人商議後 ,於回覆函文中回覆不實之客戶資訊,使警方無法追查。㈡、許惟閎(僅附表2部分)、張晉瑋(僅附表2部分)、陳鴻國 、陳冠君、申傳崴、張哲語(自109年4月28日參與開始)、
王勝輝(自109年3月參與開始)、陳信語(自109年3月參與 開始,至109年7月1日離職)等人即分別或共同與各該不詳 詐欺集團間,以前述之分工模式,於附表2至21(編號6至8 部分)、23、25至27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附表2至21(編 號6至8部分)、23、25至27所示之被害人詐取如附表2至21 (編號6至8部分)、23、25至27所示之款項,並掩飾、隱匿 詐欺贓款之去向;其中,附表3編號3則因被害人未匯款成功 ,如附表13(編號1至13、15至17)及附表20部分,則因被 害人報案後,經警分別通知金仕曼公司將附表13所示被害人 遭詐騙款項扣除未交付,及通知茂為公司、羅信公司將附表 20款項扣除未交付而均未得逞(各該被告經起訴或追加起訴 而涉及範圍,請參見附表2至21【編號6至8部分】、23、25 至27,本院僅就被告有經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為審理,王勝 輝、張哲語、陳信語參與犯罪組織前,及陳信語離職後,經 公訴人起訴及追加起訴無罪部分,詳後述)。
四、陳鴻國另與不詳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其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樓 之立誠公司名義,向統一客樂得公司申請取得繳費代碼,及 向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申請取得臺灣銀 行虛擬帳戶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㈠、不詳詐欺集團向如附表21編號1至4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 等陷於錯誤後,分別於如附表21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至統 一超商操作ibon機器列印繳費單繳付如附表21編號1至4所示 之款項,並於統一客樂得公司、綠界公司撥付至立誠公司綁 定之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下稱臺中銀行)帳戶,由陳鴻 國收款項作為報酬後,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本院原金訴13即追加起訴書二十二犯罪事實一部分)。㈡、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翊喬」、「AXT執行顧問」 、「GET交易證券站_Building」對如附表22所示之王亮龢以 如附表22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2 所示時間,至新竹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ibon機器 列印繳費單,繳付如附表22所示之金額,並於統一客樂得公 司撥付至立誠公司綁定之臺中銀行帳戶,由陳鴻國收取費用 後,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本院金訴374 追加起訴書二十三犯罪事實)。
㈢、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子妮」、「翊熙」對如附 表24所示之蔡素芬以如附表24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其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24所示時間,至南投縣○○鎮○○路000號之 統一超商操作ibon機器列印繳費單,繳付如附表24所示之金
額,並於統一客樂得公司撥付至立誠公司綁定之臺中銀行帳 戶後,由陳鴻國收取費用後,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本院金訴578即追加起訴書二十五犯罪事實)。
五、寅○○於109年10月前某日加入「白哥詐欺集團」旗下,由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高手」之人發起之代理線,並基於 主持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擔任投資詐欺機房之主持及指 揮者,而於109年10月某日起至110年1月20日本案查獲日止 ,先出面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處所(下稱本 案投資詐欺機房)做為據點,復招募卯○○、己○○、丁○○、酉 ○○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擔任寅○○投資詐欺機 房機手,成立使用「白哥詐欺集團」架設之假投資網站以誘 使被害人匯款之投資詐欺機房。寅○○、卯○○、己○○、丁○○、 酉○○乃與壬○○、「白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綽號「高手」 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 路等傳播工具為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寅○○擔任機房之現 場管理者,並與卯○○、酉○○、丁○○、己○○均擔任詐欺機手, 固定與「白哥詐欺集團」會計即壬○○對帳。其等犯罪手法為 :先製作虛偽投資賺錢之廣告(下稱詐騙廣告),並張貼在 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網站上,吸引不特定之第三人 依據廣告內容提供之資訊,加入寅○○、卯○○、己○○、丁○○、 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後,再由其等假冒客服人員,誘使 被害人在「IU電子科技(網址:bne.mast88.com)」、「恆寶 國際(ben.hbo6.com)」等由「白哥詐欺集團」提供之假投資 網站註冊會員,並儲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俗稱首儲 ),待首儲完成後,再邀請被害人加入「白哥詐欺集團」在 通訊軟體LINE建立之投資群組,由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 NE於前揭投資群組內,分別扮演投資老師(每日特定時間會 在群組上帶會員操作或釋放投資訊息)及假投資者(俗稱暗 樁),該等「暗樁」會於群組內分享虛假之投資獲利心得, 然後彼此互相吹捧、鼓勵、聲援,與投資老師一同營造該假 投資網站確實會獲利之不實訊息,使被害人誤認此為確實可 獲利之投資網站。「暗樁」除了在投資群組內公開分享獲利 之心得外,亦會私訊其他於群組內之被害人,與被害人聊天 以刺探被害人之經濟狀況、投資意願等,再謊稱自己想參與 投資、詢問被害人意見或陳述心情等話術,以此加深被害人 對投資之關注,最後再謊稱自己投資成功,已取得獲利,使 被害人認投資獲利而參與。俟被害人表示願意參與投資後, 即請被害人加入帶領投資老師之通訊軟體LINE,並要求被害 人退出前揭投資群組,改由帶領投資之老師以一對一方式,
帶領被害人於假投資網站上進行操作(因此時已開始實施詐 騙,若被害人還留在投資群組內,就有可能在投資群組內散 布投資失敗之訊息,甚至因警覺遭到詐騙而在群組內散布遭 詐騙之訊息,而影響到其他被害人),而以此等方式,使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投資老師指示在假投資網站儲值,或取得 假投資網站提供之銀行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後,以匯入 虛擬帳號或至超商繳費之方式繳納款項,過程中,帶領投資 之老師再帶領被害人於假投資網站上操作,或由帶領投資之 老師代替被害人進行操作,然投資均會失敗,帶領投資之老 師再以被害人操作不當、未依照指示、操作時間太長等話術 ,使被害人誤以為是自己的問題,而不向警察機關報案,甚 至拿出更多金錢參與投資以求回本。寅○○則與「高手」約定 ,可分得其詐騙被害人儲值款項之10%,寅○○並承諾給予卯○ ○、己○○、丁○○、酉○○其等詐騙被害人儲值款項之0.5%。寅○ ○、卯○○、酉○○、丁○○、己○○等人及壬○○、「白哥詐欺集團 」成員、綽號「高手」之人,即以前述之分工模式,於附表 28所示之時間,以上開所述詐欺方式,對如附表28所示之被 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入如附表28所示之款 項(既遂),或尚未使被害人匯款而得逞(未遂,均參見附 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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