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965號
TCDM,110,易,965,202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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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華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參 與 人 李佳澐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
5083號、109年度偵字第3148號),本院裁定命上列參與人參與
沒收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萬元、如附表二編號5至11及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支票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所取得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己○○前與庚○○、丙○○均不相識。緣庚○○經營牙醫診所,其係 有配偶之人,另與丙○○(所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自民國103年間起交往,曾與丙○○合資以瑞奇投資有限 公司(下稱瑞奇公司)名義出資購買若干位在臺中市沙鹿區 之不動產部分股權而與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觀雲川公司)合資購買該等不動產,復於108年初協議 若該等不動產大樓出租或出售之獲利扣除稅金及營運成本後 依投資持股比例分配紅利,丙○○獲得分配之紅利未達新臺幣 (下同)900萬元,不足部分即由庚○○補足(下稱本案協議 ),後因庚○○與丙○○就丙○○購買不動產要求庚○○擔任保證人 等事宜有所爭執,丙○○認庚○○有意結束前揭交往關係,擔心 庚○○將來不會履行本案協議,乃輾轉經由他人介紹委託己○○ 代為與庚○○商議先行給付上開900萬元事宜。詎己○○明知當 時本案協議分配紅利之條件仍未成就,故庚○○尚無補足紅利 予丙○○之義務、更無給付己○○任何金錢之義務,復明知庚○○ 具有前揭社會地位、婚姻關係及與丙○○間之交往關係,故庚 ○○不願此等交往關係遭恣意公諸於眾,己○○認有機可乘而可 利用不知情之丙○○名義與庚○○接洽後再藉詞恫嚇庚○○交付金 錢,遂意圖為自己及丙○○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先於108年3月24日某時,要求丙○○邀約庚○○前往址設臺中 市○○區市○路000號耕讀園書香茶坊市政店洽談,復偕同不知 情之甲○○(所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往上開 茶坊而由甲○○見證後與丙○○簽立委託書,待庚○○於108年3月 24日20時許抵達上開茶坊後,己○○即向庚○○表示已獲丙○○全 權委託與庚○○洽談糾紛,隨即支開丙○○及甲○○,藉詞以庚○○ 與丙○○結束交往關係必須支付代價云云,向庚○○施壓索款2, 300萬元(後降為2,000萬元
  ),間或告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營造其在黑道具有相 當背景且精通槍械、其經常受託處理教訓指定對象且有小弟 曾出手圍毆指定對象、此事另有其他持槍眾人不惜生命介入 處理而得為其照會控制等態勢,恫以如庚○○抗拒不從其即會 迅令小弟至前揭診所舉牌鬧事張揚上開交往關係細節、其蒐 集散布之資料將對庚○○傷害甚鉅,且其尚有其他招數迫使庚 ○○面對,無論庚○○如何求援反擊均將無效,致庚○○心生畏懼 ,遂與己○○在臺中市中區等若干地點協商支付內容後,依指 示於108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址設臺中市○○區市○路000號春水 堂人文茶館市政店交付己○○現金2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票 面金額合計960萬元之支票11紙,復由己○○帶同前往上開茶 坊交付丙○○如附表三所示票面金額合計840萬元之支票7紙, 並與丙○○簽立以支付該840萬元結束渠等工程投資及各項合 作等關係之和解書1紙,丙○○再將如附表三編號2、4、6所示 支票交付己○○作為報酬;庚○○此後陸續於108年3月至108年6 月間以現金500萬元兌現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支票、以現 金225萬元兌現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支票,己○○終以恐嚇使庚 ○○交付現金合計925萬元及其餘票面金額合計1,075萬元之支 票13紙得逞。其間庚○○報警處理,經向丙○○扣得如附表三編 號3、5、7所示支票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丙○○要跟庚○○ 切割,委託伊處理其等全部的債權債務關係,伊起初是電話



跟庚○○講會將他欺騙元配及丙○○已經離婚的罪狀訴諸於世, 還特別跟他講伊不會用暴力行為對待他,庚○○就主動約伊、 問伊是否詐欺並要伊的身分證資料,伊都有給他  ,討論的結果是庚○○主動要提出2,000萬元解決,問伊要分 期怎麼處理,金額寫少是庚○○怕他老婆知道他用那麼多錢處 理會很難看、希望伊配合,伊說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不是 恐嚇,伊是在說伊之前的經歷,且是說如庚○○不處理  ,伊一定是合法處理拿牌子抗議他離婚造假,伊有問他走法 律途徑也可以,他清楚地講不需要,伊沒有恐嚇的意思,庚 ○○也沒有因此心生畏懼,伊等互動一直很好,伊還有去給他 拔牙,是後來他不想支付這個錢、跳票才翻臉,如他認為伊 恐嚇他,不應之後才報警,且為何委請伊去跟觀雲川公司戊 ○○談股東權分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本案均無惡害通知 ,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時音量平和,告訴人庚○○並 非於協商當場即開立支票,如認受恐嚇可報警處理,又何必 交付支票,當晚還感謝被告細心處理他與丙○○之間的事,之 後又委任被告處理他與觀雲川公司的糾紛,被告也一直到他 的診所看牙,告訴人迄至108年7月才報案,顯見是事後反悔 、為脫免債務而提出告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6至108、12 7至129、256至257、349頁、卷二第98至125、135至153、28 5至290頁)。經查:
 ㈠被告前與告訴人、丙○○均不相識,而告訴人係經營牙醫診所 且係有配偶之人,另與丙○○自103年間起交往,並曾與丙○○ 合資以瑞奇公司名義出資購買若干位在臺中市沙鹿區之不動 產部分股權而與觀雲川公司合資購買該等不動產,復曾於10 8年初與丙○○簽立本案協議而約定分配紅利之上開條件,後 因告訴人與丙○○就丙○○購買不動產要求告訴人擔任保證人等 事宜有所爭執,丙○○認告訴人有意結束前揭交往關係,曾輾 轉經由他人介紹委託被告代為與告訴人商議給付本案協議約 定之上開900萬元事宜,又被告知悉告訴人具有前揭社會地 位、婚姻關係及與丙○○間之交往關係,仍於前揭時間,要求 丙○○邀約告訴人前往上開茶坊洽談,復偕同甲○○前往上開茶 坊而由甲○○見證後與丙○○簽立委託書,待告訴人抵達上開茶 坊後,被告即向告訴人表示已獲丙○○全權委託與告訴人洽談 糾紛,隨即支開丙○○及甲○○,告以告訴人與丙○○結束交往關 係必須支付代價等語而索款2,300萬元(後降為2,000萬元) ,間或告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告訴人遂與被告協商支 付內容,後於前揭時間先後前往上開各該地點,交付被告現 金2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票面金額合計960萬元之支票11紙 、交付丙○○如附表三所示票面金額合計840萬元之支票7紙,



並與丙○○簽立以支付該840萬元結束渠等工程投資及各項合 作等關係之和解書1紙,丙○○則再將如附表三編號2、4、6所 示支票交付被告作為報酬,告訴人此後又陸續於前揭期間以 現金500萬元兌現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支票、以現金225萬 元兌現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支票,是以告訴人最終實係交付 現金合計925萬元(計算式:200萬元+500萬元+225萬元=925 萬元)及其餘票面金額合計1,075萬元(計算式:960萬元-5 00萬元+840萬元-225萬元=1,075萬元)之支票13紙,告訴人 報警處理後警員曾向丙○○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 票等物。上開各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告訴人、 證人丙○○、甲○○、證人即被告等人所稱綽號「Ace」之魏龍 諺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佐(見偵35083卷《下 稱偵卷》一第39至48、397至404、547至554、661至677頁、 卷二第5至8、135至138、407至410頁、偵3418卷第725至731 、737至741、751至757頁、本院卷一第309至338頁、卷二第 66至89頁),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各該支票及收據、丙○○手寫筆記、和解 書、協議書及書稿、委託書、各該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金 融機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內頁交易明 細、通信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通話錄音譯文、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合夥契約書、本案協議、退票理由單、本 院勘驗筆錄及終止委託書等件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 一第99至105、111至125、165至195、355至357、389、447 至461、465至468、639至647、679至769頁、卷二第51至65 、143至149、157至168、219至297、313至321、329至335、 411至423頁、偵3148卷第763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69、228 至257、457至469、543至567頁、卷二第239頁),是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又被告於108年3月24日告訴人離開上開茶坊 後尚有要求告訴人前往臺中市中區等若干地點協商支付內容 乙節,為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另 案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偵卷二第202頁),並據告訴人於警 詢、本院及前揭另案審理中證稱:伊離開上開茶坊開車到彰 化時被告又打電話叫伊到臺中市中區中山路與繼光路口的超 商繼續談,伊只好再回去,被告主動將和解金額降到2,000 萬元,就在那個地方確定2,000萬元,隔日中午被告到伊的 診所問伊如何交付和解金,最後叫伊於3月26日中午到上開 茶館見面交付現金及支票,並叫伊改支票面額及張數  ,之後一起轉往上開茶坊和丙○○碰面等語(見偵卷二第202 頁、偵3148卷第726至727頁、本院卷一第314頁),並有前 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33至143



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告訴人交付上開現金及支票之經過,復據告訴人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說如果伊不答應隔天就要叫小弟 到伊的診所去舉牌,公開讓大眾知道伊和丙○○的關係,又說 他是黑道老大處理過很多事情、彈匣全國第二多,之前處理 事情當事人不聽話他那些小弟就開始打,意思伊如果不聽從 他,他可能會拿槍彈來對付伊、威脅伊的生命,那時伊已經 嚇到六神無主、驚慌失措,被告如果真的要叫小弟到伊的診 所外面舉牌,到時候會鬧得很難看,伊在地方上是風評良好 的醫生,在鄉親眼中是孝順的兒子及形象良好的丈夫,伊經 不起被告這樣做,這讓伊很害怕、想息事寧人,就答應被告 說的和解條件,伊與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對話只是在應付他  ,被告又到診所來找伊,一直在恐嚇施壓,臺中市這麼多牙 科,被告為什麼跑到伊的診所去看診,他看診就是給伊施壓  ,被告手上還有伊很多離婚協議書等,丙○○把伊的底細都跟 被告講得一清二楚,伊很害怕,被告要看牙齒伊也不敢不讓 他來,後來伊詢問友人後報警,於108年5月9日到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製作筆錄等語甚為明確(見偵卷二第6至7 頁、偵3148卷第726至731、752、756頁、本院卷一第312至3 13、317至329頁),而敘及其係因恐生命、身體、名譽等事 遭被告加害,遂交付上開財物;參以被告確如前述有藉詞告 訴人與丙○○結束交往關係事由而向告訴人索款之情形  ,結合被告係接連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刻意指明其在黑 道具有相當背景且精通槍械、其經常受託處理教訓指定對象 且有小弟曾出手圍毆指定對象、此事另有其他持槍眾人不惜 生命介入處理而得為其照會控制,又明確表示如告訴人抗拒 不從其即會迅令小弟至前揭診所舉牌鬧事張揚上開交往關係 細節、其蒐集散布之資料將對告訴人傷害甚鉅,更一再強調 其尚有其他招數迫使告訴人面對,無論告訴人如何求援反擊 均將無效等語意脈絡,被告顯係知悉告訴人不願上開交往關 係遭恣意公諸於眾,仍藉端向告訴人施壓索款無訛,且綜觀 告訴人之前揭社會地位及家庭背景,依一般社會觀念而言, 被告藉通知告訴人上開言語內容施壓,確實可能使接收上開 資訊之告訴人擔憂自己倘無法依被告之要求交付前揭財物, 被告即果真會加害其生命、身體及名譽,足使告訴人心生畏 怖,堪認告訴人前揭所述有據。
 ㈢又被告介入與告訴人等洽談之過程,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丙○○執意要買復興路那間房子,還要 求伊幫他作保被伊拒絕,伊說這時不適合買、他又沒有收入 所有開銷都是由伊,如果他一定要買就要跟他分手,想說不



要跟他見面一陣子看他有沒有辦法買,伊與他有一個多月沒 見面,後來丙○○打電話跟伊講要找個朋友跟伊談一下,伊覺 得要談就來談,伊去上開茶坊時被告、丙○○及甲○○就在那邊 等伊了,伊那時候根本沒有欠丙○○任何一毛錢,本案協議說 明如果房子賣掉之後伊願意給丙○○900萬元,伊說等全部賣 完才給丙○○,這個房子還有一部分沒有賣完
  ,且伊投資沙鹿那邊雖然是伊公司的名字,拿到錢之後伊就 拿丙○○應得的部份給他,甚至還多給他,又伊那時才第一次 看到被告,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怎會跟被告有什麼債務糾紛 ,伊沒有委託被告,也沒有答應丙○○要幫丙○○給付要給被告 的委託費用,伊不曉得他們怎麼拆帳的,只知道伊要付2,00 0萬元,後來被告得寸進尺,已經跟伊這邊拿了錢,又假意 自告奮勇說要幫伊去談沙鹿的大樓,因為還沒有賣完  ,伊沒有委託被告,內容是丙○○早就跟被告講了,被告知道 伊在沙鹿還有房子沒有賣完,後來被告跟戊○○不曉得私下怎 麼談的,伊說伊900萬元才要賣,戊○○說他只要出700萬元, 伊等僵持不下,有天被告打電話跟伊講丙○○又找了另外一個 兄弟要來對付伊,要伊趕快把那個大樓賣掉好跟丙○○切割, 伊就只好700萬元賣掉了等語明確(見偵卷二第5至7、136、 151至152頁、偵3148卷第729、738頁、本院卷一第310至315 、319至322、326至337頁),而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間歷次傳 送訊息之聯繫情形,確實可見告訴人與被告係於其等在上開 茶坊會面後始互相傳送訊息,告訴人於此後數小時內即答應 被告給付2,000萬元,隨後又詢問被告之姓名、電話等個人 資料,迨告訴人交付被告、丙○○前揭現金及支票後,告訴人 即於當日晚間向被告明確表示已無必要再與被告聯絡而會封 鎖被告,惟被告隨後仍一再主動聯繫告訴人,除不時向告訴 人預約門診外,尚多次先行傳送訊息談及觀雲川公司、其負 責人戊○○或戊○○提出之交易條件,告訴人大致均係被動回應 ,甚且多次覆以:「戊○○要向我買瑞奇的股權可以,既然是 她自己提出來的就要給一個『合理的價格』」、「我現在沒有 心思跟她坐下來談,也許過一陣子再說吧」、「待我沉澱一 下再說吧」等語,直至108年4月間始再傳送:「為什麼Ace 又跑來我診所搔擾我?」、「蕭先生我不想再跟丙○○小姐有 任何瓜葛,也不想再跟她連絡,請您轉告她不要再搔擾我了 」等語之訊息予被告,不久被告即與告訴人數次語音通話後 談及與戊○○簽約事宜並表示配合參與之意,告訴人則再覆以 :「我們自己簽約就好,就不必勞你大駕了」等語,均有前 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存卷可查(見偵卷一第685至691頁 、本院卷一第133至169頁),而皆與告訴人前開所述與被告



素不相識而無何債務糾紛、未曾委託被告有關本案協議或所 涉不動產買賣事宜而係被告主動介入等節相合;參以證人丙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庚○○說要跟伊分手, 伊只是跟庚○○的投資獲利糾紛引發不愉快,想終止投資合約 及財務分紅,所以委託被告跟庚○○拿投資的900萬元,伊叫 被告幫伊處理的就是伊與庚○○投資沙鹿房地產的900萬這件 事情,約定給被告的報酬是他幫伊討到債務的3成,被告說 他已經幫伊跟庚○○和解,沒有拿到900萬元、就是付伊840萬 元,報酬全部都給被告了,伊完全不知道被告除了跟伊拿報 酬外有跟庚○○拿錢等語(見偵卷一第43頁、卷二第136頁、 本院卷二第81至84頁),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伊 與庚○○合夥投資,丙○○是暗股,丙○○曾帶被告去找伊說庚○○ 沒有空,錢怎麼算委託被告處理,後來丙○○就沒有出現,後 面還有4間房子沒有賣,瑞奇公司佔30%、伊佔70%,庚○○想 出售,伊說伊也想賣,才請被告出來談互相買賣多少錢,講 好價格之後庚○○自己出來簽約過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9至 95頁),而各有提及丙○○因認告訴人有意分手故委託被告先 行處理終止投資並給付本案協議所定900萬元、丙○○係自行 給付委託被告處理之報酬、本案協議所涉不動產大樓尚未全 數出售且係丙○○帶同被告介入與戊○○洽談等情形  ,此與告訴人前開所述本案協議分配紅利之上開條件迄至案 發當時仍未成就、被告係因丙○○委託協商而介入本案協議或 所涉不動產買賣事宜等節亦均相符,堪認告訴人於案發當時 確實尚無補足紅利予丙○○之義務,更無給付被告任何金錢之 義務,且被告當時因丙○○之故而對於本案協議及所涉不動產 買賣情形即已相當瞭解。則被告明知此情,猶仍藉詞以如附 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向告訴人施壓並索討遠逾丙○○所委託協商 900萬元之2,300萬元(後降為2,000萬元)鉅額款項,悖於 常理殊甚,被告顯然具有為自己及丙○○不法所有之意圖,有 意利用告訴人所處上開情境向其索款,而針對告訴人為恐嚇 取財行為,至為明確。
 ㈣至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前揭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擷圖等以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33至169頁),而證 人戊○○於本院審理中亦曾證述如前,而提及告訴人同意被告 協調價格並自己簽約等情(見本院卷二第89至95頁)。惟本 案綜合審酌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言語,顯已堪認此等言語 寓有倘告訴人不從被告之要求給付財物、被告即將施加前揭 危害之恐嚇意涵,並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均如前述,被告 所為顯係恐嚇取財行為,被告並無取財之正當權源,知此猶 為該等行為,即有刑法上所指恐嚇取財故意;縱使被告曾於



通知危害前後補充說明告訴人得為任何主張例如交給司法或 自己不會恐嚇、動手或攻擊告訴人(見本院卷一第232至234 、239、247頁),或被告通知危害後曾提供被告自己之個人 資料予告訴人,抑或是被告通知危害時音量如何,均不影響 被告有意利用告訴人所處上開情境向其索款而通知危害之事 實,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均不足採。又告訴人並非公眾 人物,其與丙○○間之交往關係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倘若意圖散布於眾而予以指摘傳述,依其情形顯有可能涉 及刑法誹謗等罪,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此係合法處理、並非惡 害通知,實非可採。另告訴人既與被告素不相識,尚無給付 上開紅利或金錢等義務,均如前述,衡情告訴人顯無可能自 行突然提出前揭財物資以和解,此亦與告訴人、證人丙○○前 揭所述均不合致,被告猶仍強辯係告訴人主動邀約被告提出 2,000萬元,不足採信。告訴人固係於案發後之108年5月間 報警處理,有其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偵3418卷第725至 731頁),且於案發後曾與被告有如前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擷圖所示聯繫情形,而與被告有所談及觀雲川公司、戊○○提 出之交易條件,惟影響犯罪被害人是否決定追究犯罪之原因 多端,遭恐嚇後之被害人並非一概無法繼續與加害人對話, 告訴人復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時敘明其起初係想息事 寧人應付被告、之後詢問友人始報警處理等語甚詳(  見偵3418卷第726頁、本院卷一第319至321頁),參以告訴 人交付前揭現金及支票後亦早已表示不願再與被告聯繫,被 告不顧告訴人已多所推託,仍一再主動聯繫告訴人預約門診 及談及交易,均如前述,益徵告訴人上開所述應係合理,是 不能僅憑被告及辯護人所質上情,即斷定告訴人並未因被告 所為而心生畏懼。綜此,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 無從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辯護人雖於辯論終結後具狀 聲請再次傳喚證人丙○○(見本院卷二第291頁),惟證人丙○ ○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如前,本案依上開事證復已足認 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甚明,是辯護人認應再予傳喚,核無必要 ,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恐嚇取財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規定業於108年 12月25日修正公布,108年12月27日生效,惟此次修正係將 修正前上開罪名法定刑中罰金數額之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前段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而 未變動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尚非法律變更,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被告前 揭恫嚇告訴人之各舉止,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 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 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除向告訴人告 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我常常在處理事情,我跟你講我剛 到臺中的時候,有一個委託人請我教訓他的男人……好我們找 到那個男的,我的小弟啪啪圍下去打,就是教訓那個男的  」、編號2所示「如果你不願意接受我的協調,兩天之後, 我會在你的門口,叫一個少年人拿一支牌子,大概概況我也 不寫名字、概況宣誓一下,以後呢我就會隨著時間立牌一天 一天加大,其實我坦白講,全臺灣省我能夠去替人處理很多 的事情」、編號4所示「我也中了3、4槍,我是一個很奇怪 的人,可是我又精通法律,啊我的彈匣又全國第2名」、編 號9所示「我沒有亂講話,不碰毒品、……、我不娛樂性,無 情的人會去被我拗,但我拗過很多兄弟的」等言語內容外  ,尚有告以其餘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加以恫嚇,惟此與經 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以前揭手段施壓恫嚇告訴人而對 告訴人強索財物,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對於告訴人之意思自 由及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妨害,並致告訴人損失財物甚鉅,應 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復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未見有何悔意等情,參以被告前有相類 妨害自由前科紀錄等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 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12 1、288至289頁),暨當事人、被害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 意見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為本案犯行最終係以恐嚇使告訴人交付現金合計925萬元 、如附表二編號5至11及附表三編號2至7所示票面金額合計1 ,075萬元之支票13紙,業如前述。其中被告除取得現金合計 70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如附表二 編號5至11所示支票,復向參與人丙○○取得如附表三編號2、 4、6所示支票外,其餘現金225萬元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5、7所示支票均係參與人所得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18至119頁),並有證人即參與人 於警詢、偵訊、本院及前揭另案審理中之證述可參(見偵卷 一第44頁、卷二第138、207頁、本院卷二第84至87頁),另



有前揭各該支票及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附件影本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101至105頁、卷二第 59至65頁),自堪認定。基此:
 ⒈被告為前開犯行取得現金合計700萬元、如附表二編號5至11 及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支票,而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 案,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於本院就 被告前揭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現金 225萬元及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既為參與人所得, 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對此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則無 從對被告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 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雖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支票已經被 告提起前揭另案民事訴訟向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以前揭另案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經同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二編號5至11 所示支票亦經告訴人提起另案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返還,經 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判決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二編號 7至11所示支票予告訴人,有上開各該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173至220頁),惟該等支票迄均未經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人,復無證據足資證明業已滅失,是此節不影 響本案其沒收及追徵,併此敘明。
 ⒉被告為前開犯行既併為參與人取得現金225萬元及扣案如附表 三編號3、5、7所示支票,堪認參與人因被告為其實行違法 行為而取得此部分犯罪所得。其中現金225萬元已經告訴人 與參與人成立另案和解,告訴人同意將此作為給付參與人解 散合夥事業等應得利益之一部乙節,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 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21至122頁),並有和解協 議書影本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293至299、519至529頁),倘再對參與人 宣告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容有過苛之虞,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無此情形,則應依刑法38條 之1第2項第3款,對參與人諭知沒收。
 ㈡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固使用可供聯繫告訴人等之不詳設備,惟 本院審酌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且應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 予沒收或追徵,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 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 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26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附表一:
編號 言語內容 1 我常常在處理事情,我跟你講我剛到臺中的時候,有一個委託人請我教訓他的男人,好我們找到那個男的,那個男的他就是,是是是,對對對,什麼都好,好不容易他講了一句話,不然是要怎樣?我的小弟啪啪圍下去打,就是教訓那個男的(夾雜臺語)。 2 我也認為你不用去找什麼人,我也跟你講我要怎麼用,謝醫師,你是個好人,你也是一個人家講的男人都會犯錯的男人,事情的人,都會,我這我自己本身也經歷過,可是我今天要跟你講這個以下的部份,我也坦白跟你講我們要怎麼做,如果你不願意接受我的協調,兩天之後,我會在你的門口,叫一個少年人拿一支牌子,大概概況我也不寫名字、概況宣誓一下,以後呢我就會隨著時間立牌一天一天加大,其實我坦白講,全臺灣省我能夠去替人處理很多的事情,而且圓仔花也好,什麼人都好,你們那邊虎尾以前的所有的一些人我都很熟,林明添林明義兩個兄弟都死了,對否,明添跟明義仔,明添仔,我跟明義是結拜的啦,一個心肌梗塞、一個肝癌啦,你們雲林的黃帝,重建啊你應該知道啦,張重建、重建兄,那也我的人,你們這個五路財神,那個斗六那個,那個也跟你們那個關係很好 ,你們少年輩也都認識我,可是我講真的,我沒有要講眉角,今天來江湖行走,如果你用給人拗的、用給人詐的、用給人騙的,我認為那個通通不過啦,我常跟小弟講,不能帶三個小老弟、出門說黑社會,沒通了啦,就算地下有十塊錢你撿起來,都要乖乖地拿去警察局,因為監視器都在看,我不會去做那一種笨笨的事(夾雜臺語)。 3 其實我講真的,我不會把你當壞人,真的,因為你的故事 ,你不可惡、你不可惡,我處理很多很可惡的,但是他既然委託了我,而且我們有一個共同很好的朋友啦,啊那一個是一個女的,然後他跟他,啊我跟他是另外一種男女關係,他跟他是好姐妹,那因為這樣子的情形下我必須有所表現,那其實我跟你抱歉,我跟你講,我一定以禮相待,除非,你作反擊,你懂意思嗎?你的反擊應該沒有效啦,我講的意思就是說,你去叫什麼人,你也不要,我相信你也不要,我、我不會去給你動啦,動也不可能是我啊,對嗎?哪有可能,當然也不可能是,那種給人用恐的工作我們不會做啦,可是我要跟你講,我們也有些動作是合法性的,我如果要去拿牌子你有我的皮條嗎?你警察,我要是不超過三個,也不會有遊戲集那個什麼、那個叫什麼、欸 、那個、那個什麼暴力討債的問題啦,等等那些有的通通沒有啦,我只要一個人去拿牌子就好了,人家就會問啦,接下來我可能寫得更清楚,譬如說什麼陳某某、李XX啊等等等等,大概這樣寫一下,可是我認為我不需要,因為今天你願意跟我談,那有些人不相信你知道嗎?那我就去 ,我甚至連立牌都準備好了,我沒有亂講話,他有看到,我都準備好了,可是他跟我講不要、他跟我講不要,我說我不知道,他因為你不知道會不會跟我談啊,有時候你可能會認為說,我幹嘛跟你談,可是,你現在只能跟我談,那我只能講,你願意談,動作就不要,啊不要這個時候,因為我要彰顯,他沒有資格談,所以這個,謝醫師,我在處理事情,以後我們這個事情不管處理的結果是什麼,我希望你變成我的好朋友,為什麼,不是為了我,我不欠朋友,是為了你,因為你的確有一些需要我,我不騙你的,那是因為遇到這個Ace用生命在跟你賭,這些東西,他提供給我的,所以在我這裡,要是在Ace那邊,他絕對有槍的,他們跟我不一樣,其實我跟你講,我主張的東西很簡單,該、該、該大家一個平衡點,而且我不是什麼兄弟在處理事情(夾雜臺語)。 4 那我只能講說,我坐在這裡跟你聊天,我不願講我事事順利,我也中了三、四槍,我是一個很奇怪的人,可是我又精通法律,啊我的彈匣又全國第二名,我也很愛女孩子啊 ,坦白講啦,可是我們今天話講到這邊,這種事件,我還是一樣坐下來好好聊一下,因為我能夠體察你的想法,沒有人專程要來跟你騙,騙也騙那麼久了,騙也騙一兩次就不要跟你騙了,感情一定有啦,但是今天換個角度,他今天都有站在這個角度,有,所以我們今天所有的動作統統都停下來,我也有跟你見到面了,其實我剛剛跟他講說,打個訊息給他,超過三十五分鐘,離開之後就是明天我們就是到醫院那邊去鬧帶吵(夾雜臺語)。 5 我坦白講,我不是兄弟事在處理、對半,所以我不是,我是合理的陳述而已,我坦白跟你說,我都已經坦白地這樣 、講到這樣子囉,我不是衝著錢,我不是、我不是那種兄弟事在處理要怎樣,我沒有把你這個案子當作那種事情做 ,可是這個如果拉到Ace去處理,Ace一定是這樣搞,那謝醫師我現在跟你講就是說,我、我也開誠佈公,從第一個我叫Ace不要再犯了,他不是我的小弟,其實我一直照會他、照會他、照會他、照會他,你知道,是我打電話給他的時候,我跟他講我是誰的時候,他馬上跟我講、華哥,他認識我,我不用假名啦,我出來跟別人說事情,我不怕你錄音,我也都不怕,因為我也跟你講,我要怎麼去對付你這個部分、這個區塊,可以用舉牌啊有什麼關係,而且我可以跟你講,我不會做人身攻擊啦,我覺得人身攻擊就是說,動意啦(音譯)、給你打啦、跟你說大聲都沒有用 ,那個都沒有用啦(夾雜臺語)。 6 我不是那種土流氓,所以我講吼,謝醫師我認為這樣子啦 ,在這個處理的過程中,我回頭也會替你偷解結,把真正的那個Ace有沒有,該給他的從我們這一次的處理過程給他,我也不要說叫你替人收尾,我不是那種人,因為有的人拿到以後不管你死活,你懂意思嗎(夾雜臺語)? 7 那今天我講真的,他就委託我了,我會爭取他最大的,但是我絕對不會魚肉鄉民,我做兄弟,等一下小弟來你問他 ,我這是什麼,我不碰毒品、不碰賭博,我不魚肉鄉民,你不信,臺中很多流氓都被我欺負過,我坦白跟你真的沒有亂講,以前上新聞的好幾個案子都是跟我有關的,都是跟黑道搞上,保全公會理事長張達昌,也是我處理的啊 ,保全公會理事長我也跟你處理啊,我也跟冬瓜,這個誰 、達隆,以前也是個官啊,菜瓜通啊他們這跟我都很熟,其實你多多少少都會知道啦,可是我真的不希望弄那一套跟你講,幸好你也很好運,你真的是他這個案子是委託在我這裡,現在時機很壞,聽到這個大家就瞪你,而且你的身份,我都也聽你的聲音,今天這個話,我今天還在罵他 ,人家在幹什麼,我已經叫對方不要了,你不能講出來,這是兄弟事,人家要跟你做動作,這是我跟你講,你有聽到否(夾雜臺語)? 8 謝醫師,我是真的在跟你講這個,我的案件交給我處理跟不交給我處理真的不同,那我已經把接下來不按照我的方法公開了,可是我想不要啦,我為什麼把這些東西跟你講 ,因為我不想玩那一種遊戲(夾雜臺語)。 9 但是我在處理事情我還是要跟你講,我沒有亂講話,不碰毒品、……、我不娛樂性,無情的人會去被我拗,但我拗過很多兄弟的,啊我要講的意思就是說,我們不要太多的爭執,就是說,我比較不想要用這種方法,我是希望說,我的方法,我也跟你說我要怎麼做,因為,其實我心裡有個底啦(夾雜臺語)。 10 然後他再踩我的牆面啊,我跟你講好否,我也跟他講,其實兄弟就鬼嘛。……。啊你喔,那是你又來找到我,其實我跟你講,我說你不要用別的方式呢,我跟他們不同,你常常跟我說什麼,因為恐的是怎樣,那你是誰、誰找來的 。……。啊Ace最後去叫那個小弟要做那些動作,我也坦白跟你講,人家他主動打給我,我說,就是我本人沒錯,他說,啊我要怎麼做,我說,你別理,阿兄開始接手我來處理(夾雜臺語)。 11 那個,謝醫師我跟你講吼,這次你給我,我也不會講,我在處理Ace的事情跟處理一些事情啦,這是引發例外的事情,我跟他講好,三七,我也坦白跟你講,那我也已經夠誠懇了,說好了之後,你知道我三的部份還跟我扣一個十七趴的營所稅,我做兄弟第一次去遇到還要扣營所稅,啊他也跟我爭成這樣(夾雜臺語)。 12 我建議你接受我的意見,相信我,除非你不在乎某些事情的彰顯,而且,甚至我也有跟他講,我有必要的話,我就是叫他信用安攏信(音譯),我很有招數,譬如說可能卡一些錢,保證人,你是那間房子的保證人,你還是要去處理面對那些事情,所以我現在跟你講的就是說,我們可以抽退也好、做啥也好,是不是講白的就是說,我當然想希望某些部份是我自己會得到,我也坦白跟你講,夠朋友吧 ,我夠坦誠,要怎麼樣讓這事情收尾,就這麼簡單,要不然我一招就會向你主張很多了,別人說的不是我真正我要做的(夾雜臺語)。 13 我的主張跟你講,抹抹啦,有效的切割跟有效的彰顯,透過我,能夠有效的結尾,否則的話,你還是一樣會達到、你還是要,講更白的,你的代價可能要比這個更高,這個 ,我講真的,因為我不要做那種動作,因為你不是壞人,可是我沒辦法你可知道?因為當我們做了某些動作,你的聲名,你的名聲不錯呢,我都給你探過了,你的風評也不錯,可是我沒辦法,你可知道意思否?我一定要有所作為 ,我不能沒有啊,我一定要達到有一個情形,其實我跟你講,我都不想帶少年的來,那少年是明天要去向你拿旗子的,我叫他來準備明天去拿旗子啊,我不想複雜啦,可是我想說吼,既然你跟我講這樣子,就是你有在信賴我,所以我跟你講,你也跟我講,那我就不用準備這些東西啦,我那個整疊的,我沒有跟你騙,我想吼,等一下我們就要散開了,散開之後吼,你今後你也不要跟他講了,只有負面沒有正面,你們已無法坦誠講話了,因為所有的、你以前跟他相識的所有的東西都一樣,全部都收集的清清楚楚 ,對你有傷害、傷害滿大的(夾雜臺語)。 14 而且我認為,謝醫師你今天講這些你要稍微要注意,真的要注意,我講的要注意就是說,不管是Ace也好,我做兄弟我也要來跟你講一句話,我不只是這樣子,我的身份比較特殊,我有各種條件的身份,可是我要講一個情形就是說,為什麼我受到一些人的尊重,我沒有魚肉鄉民,我絕對不魚肉鄉民(夾雜臺語)。 15 我坦白跟你講,幾路的人注意到你,所以我知道你需要我 ,需要我是怎樣,我要打算跟他講,可能對某些區塊我有的交情,我會跟他講說,都在我這、來找我,前面就是我 、我都講好了,那很簡單解決,你沒辦法解決啦,我來解決都很簡單,全部我拿完了,你若要來向我拿,你知道我的意思否?欸、那個謝醫師,我這樣跟你講都坦誠啦吼,我相信你們現在都,他搞不清楚、你很清楚啦,我的意思就是說,我都坦白跟你講了,我說的這麼清楚了,那些人我控制若不起來,我沒辦法說這樣跟他們講,啊我的意思就是說,全部我都跟他們講我拿完了,沒有了,什麼人想動作,很簡單的,他的部份到這裡我跟他綁死了,從今以後怎麼切割,看清楚(夾雜臺語)。
附表二:
編號 支票 發票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1 庚○○ 108年3月26日 MN0000000 300萬元 2 庚○○ 108年4月10日 MN0000000 100萬元 3 庚○○ 108年5月10日 MN0000000 50萬元 4 庚○○ 108年6月10日 MN0000000 50萬元 5 庚○○ 108年7月10日 MN0000000 50萬元 6 庚○○ 108年8月10日 MN0000000 50萬元 7 庚○○ 108年9月10日 MN0000000 100萬元 8 庚○○ 108年10月10日 MN0000000 50萬元 9 庚○○ 108年11月10日 MN0000000 50萬元 10 庚○○ 108年12月10日 MN0000000 50萬元 11 庚○○ 109年1月10日 MN0000000 11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支票 發票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1 庚○○ 108年3月27日 MN0000000 225萬元 2 庚○○ 108年11月30日 MN0000000 60萬元 3 庚○○ 108年11月30日 MN0000000 140萬元 4 庚○○ 109年1月31日 MN0000000 60萬元 5 庚○○ 109年1月31日 MN0000000 140萬元 6 庚○○ 109年3月31日 MN0000000 60萬元 7 庚○○ 109年3月31日 MN0000000 155萬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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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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