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0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28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張晉瑋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王捷拓律師
被 告 許惟閎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陳鴻國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陳冠君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申傳崴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被 告 王勝輝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張哲語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陳信語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林維信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陳瑋廷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林奕君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黃靖凱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陳偉哲
選任辯護人 鍾欣紘律師
被 告 邱唯哲
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被 告 黃至毅
選任辯護人 鄭瑋律師
被 告 洪建鋐
高褕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偵查案號詳附件一㈠)、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偵查案號詳附
件一㈡),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承恩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
二、陳瑋廷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高褕傑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林維信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洪建鋐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許惟閎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3編號2所示之物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均沒收。七、張晉瑋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2編號1至2、8所 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均沒收。八、庚○○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4編號31、44、附 表5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如附件三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九、己○○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6編號5所示之物沒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件三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十、申傳崴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8編號17、2 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王勝輝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7編號7至9 、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被訴如附表乙所示部分無罪。
、張哲語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8編號14至1 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乙所示部分無罪。
、陳信語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9編號1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乙所示部分無罪。
、林奕君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3編號1至4 、7、23至24、27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臺幣肆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至毅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9至1 1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靖凱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1、1 5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唯哲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2至3所示 之物均沒收。
、陳偉哲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件二扣押物附表14編號7至8所示 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犯罪組織說明:
㈠、吳承恩(通訊軟體代號:山口、山上、金山、順山、山頭) 基於發起、主持及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 組織,於民國108年10月間,出資成立不法洗錢犯罪組織,處 理包含詐欺集團等犯罪行為獲取之犯罪所得,並指揮陳瑋廷 (通訊軟體代號:Tim、廷、財、龍凱、布加迪)於上開時間 ,招募高褕傑(通訊軟體代號:傑、振祐、祐、麥拉倫)、林
維信(通訊軟體代號:信、柯尼賽克)、洪建鋐(通訊軟體 代號:五本、林木)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 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織(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 及洪建鋐等人組成之犯罪組織,下稱「富貴鳥洗錢集團」) ;而由吳承恩提供資金(支付費用、薪水),並於尋找客戶 及合作對象後,指示陳瑋廷擔任主要對帳及交收現金,並以 洪建鋐名義租用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之「 市政文華社區」做為「富貴鳥洗錢集團」洗錢工作之據點, 另為便於收受及交付包含詐欺集團在內犯罪之不法所得,由 ①洪建鋐提供其設立「谷蒼企業社」及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辦 之帳戶(包含以谷蒼企業社向匯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 之台北富邦銀行之金流通道),另②由陳瑋廷向不知情之陳 昱安、朱珀寬、張鈞威、鄭謹霆等人取得其等設立之「金享 資訊有限公司、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喜來數位科技有限 公司及威聯勝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銀行帳戶,及向不知情之 許家瑋、黃聖傑及陳泓維取得名下個人帳戶,作為之後隱匿 掩飾詐欺等不法犯罪所得之用,高褕傑、洪建鋐、林維信則 負責整理報表及擔任客服人員。
㈡、庚○○(通訊軟體代號:heisenberg、Peter 22M、Peter M) ,於108年11月起,基於發起、主持及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 性及結構性不法洗錢組織之犯意,處理包含詐欺集團等犯罪 行為獲取之犯罪所得,己○○(通訊軟體代號:陳冠涒)、申 傳崴(通訊軟體代號:Ayrton Senna、KOBE、寶石JAY、DER EK)則均於108年11月起,王勝輝(通訊軟體代號:貝克漢 )於109年3月起,張哲語(通訊軟體代號:Ayrton Senna、 Senna)於109年4月28日起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 後加入上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織;庚○○並透過許惟閎(通訊 軟體代號:非賣品、玩の寶、頑童、馬東石)認識張晉瑋( 通訊軟體代號:TS Wang、天生、王天生、強生),3人即共 同合作,於108年11月起,基於共同發起、主持、指揮不法 洗錢犯罪組織之犯意,合夥運作不法洗錢組織,陳信語(通 訊軟體代號:猛毒、達利)則因張晉瑋之請,並於109年3月 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 織(許惟閎、張晉瑋、庚○○、己○○、申傳崴、張哲語、王勝 輝、陳信語等人組成之犯罪組織,下稱「菲哥洗錢集團」) 。而由庚○○自行找尋客戶,或與張晉瑋、許惟閎合作,由張 晉瑋、許惟閎找尋、聯繫及接洽客戶;庚○○並擔任系統商, 以其所設立之「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立誠公司 」) 名義用以向電信業者申請網際網路服務,並架設「Funp ay 電子商務平臺」、「Fupay 電子商務平臺」,作為包含
「白哥詐欺集團」在內等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施以詐術,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後,繳付遭詐欺金額之金流串聯平臺,張晉 瑋、許惟閎、庚○○並約定由張晉瑋、許惟閎尋得之客戶,於 報酬扣除金流管道手續費等費用後,平分利潤。另為取得串 流前開平臺之金流管道,由①庚○○提供立誠公司向「統一客 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一客樂得公司」)申請 之虛擬帳號金流通道,及向廣頌科技企業社(下稱廣頌企業 社)取得其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請 之虛擬帳號金流通道(綁定廣頌企業社新光銀行大雅分行帳 戶),向不知情之曾新展取得其向臺灣銀行(戶名:力新網 通商行即曾新展)申辦之帳戶為收款帳戶;②並由己○○提供 其設立之「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鼎泰公司」) 向「統一客樂得公司」申請之虛擬帳號金流通道,及於108 年11月至109年6月間先後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 行)、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簽訂代收、代付合約並 申設金融帳戶而取得之金流通道(產生虛擬繳費代碼),均 作為前開串聯平臺使用,並提供鼎泰公司向台新銀行、第一 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申辦之公司帳戶作為收款帳 戶;③另因立誠公司及鼎泰公司使用之金流管道屢遭通報圈 存,而遭統一客樂得公司及前開銀行拒絕提供服務,由己○○ 、庚○○陸續以鼎泰公司名義,於109年8月起,向「易沛網路 科技公司」(下稱易沛公司,綁定鼎泰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金仕曼公司,包含金仕 曼公司透過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陽公司】向統一 客樂得公司申請之金流管道)、「羅信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羅信公司,包含羅信公司向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茂為公司】取得之金流管道)取得串接之金流通 道,使詐欺集團可透過「Funpay 電子商務平台」、「Fupay 電子商務平臺」經由上開金流通道取得繳款虛擬帳號,供 被害人匯款,或以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將被騙款項繳付入 前開虛擬帳號內,復由簽約銀行或前述公司將收得之款項撥 入立誠或鼎泰公司申設之金融帳戶中。
㈢、林奕君(通訊軟體代號:童話、童話故事、Phoenix、...、上 官婉兒等)於108年11月間起,基於參與詐欺集團之犯意,加 入由「白哥」所發起、主持及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 結構性之「白哥詐欺集團」,擔任會計,負責製作該詐欺集 團之收入報表,並與「白哥詐欺集團」旗下之詐欺機房及合 作之「富貴鳥洗錢集團」對帳。黃靖凱(通訊軟體代號:情 獸科 黃主任、k、Huang Kai)則先於109年2月18日前某日
加入「白哥詐欺集團」旗下,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高手」之人發起之代理線(詐欺機房),在該代理線於不詳 地點成立之詐欺機房擔任詐欺機手,以提供假投資訊息誘騙 被害人受騙匯款;嗣於109年10月間某日起,基於指揮犯罪 組織之犯意,擔任「白哥詐欺集團」旗下由「高手」發起之 代理線(詐欺機房)之管理者,負責招募及管理詐欺機房成 員、承租機房、提供電腦等設備等,而招募黃至毅(通訊軟 體代號:蛇蛇、蛇蛇3.3、C沃藍嬌蕉、蛇蛇【均K】【創C】 、【創C】蛇蛇5.0)、朱愷佑(通訊軟體代號:陳子光、弗蘭 克.阿巴內爾2.0、越努力越幸運等,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判 決)、邱唯哲(通訊軟體代號:小胖、天氣之子、我是毛毛豬 等)、陳偉哲(通訊軟體代號:哲)等人,均於109年10月間基 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擔任詐欺機房擔任機手, 亦以提供假投資訊息之方式,誘騙被害人受騙匯款。二、吳承恩於108年10月間透過張晉瑋得悉「菲哥洗錢集團」, 吳承恩、張晉瑋、許惟閎與庚○○即就洗錢之手續費分配、網 際網路金流平臺串接方式、不法所得資金流向與終端交款方 式等遂行洗錢犯行之運作細節達成協議,由「菲哥洗錢集團 」提供吳承恩洽談之「白哥詐欺集團」(如附表1部分)或 「不詳詐欺集團」(如附表1之1部分)詐得款項之金流管道 ,使遭詐騙之被害人透過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匯款、繳 費,待「菲哥洗錢集團」取得前開款項後,再經由轉匯人頭 帳戶或現金提領面交等方式交付「富貴鳥洗錢集團」,「富 貴鳥洗錢集團」復以上開方式交付該等詐欺不法所得予「白 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富貴鳥洗錢集團」、 「菲哥洗錢集團」則分別抽取經手款項之0.5%、3%(或1%)之 金額作為報酬。謀議既定,「富貴鳥洗錢集團」(吳承恩、 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及洪建鋐)及「菲哥洗錢集團」( 即許惟閎、張晉瑋、庚○○、己○○、申傳崴、張哲語、王勝輝 、陳信語)成員與「白哥詐欺集團」成員(包含林奕君), 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8年11月起,分 工為如下犯行:
㈠、由吳承恩指示陳瑋廷負責管理「市政文華社區」之洗錢據點 ,並負責與「菲哥洗錢集團」成員及「白哥詐欺集團」幹 部林奕君對帳及交收詐欺款項等事宜;高褕傑負責製作「 富貴鳥洗錢集團」代「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 」(透過「菲哥洗錢集團」)收受詐欺款項之報表,及被 害人遭詐騙所存、匯入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林維信、洪 建鋐均負責覆審高褕傑所製作上開報表之正確性;高褕傑
、林維信、洪建鋐另依吳承恩、陳瑋廷指示扣除經手款項 之0.5%作為報酬後,將(「菲哥洗錢集團」轉帳之)詐欺 款項層轉至前開其等所掌控之人頭或人頭公司帳戶內,或 由「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面交現金予「白哥詐欺集團」 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高褕傑、林維信、洪建鋐亦擔 任該集團之客服人員回覆商戶之問題;洪建鋐尚負責管理 該集團文書 。
㈡、由庚○○指示「菲哥洗錢集團」成員提供前開「fupay」及「fu npay」平臺架接方式,使「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 團」可使用其等掌握之金流管道收取詐得款項(其等架接方 式為:由林奕君為「白哥詐欺集團」先向「富貴鳥洗錢集團 」開立「OAS、QWIN、SDT、CIS、YJS、EAL、Mgi、GEG、WD 、CEO、IBN、GF、GT、Team、MUB、GME、APT、DX、SEL、MI T、BOSS、鑫際、BON、立信、FOR、STX、AVA、KG、CAR、WK 、益豐」等31個商戶,「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在上開「fu pay」及「funpay」平臺開立商戶後,將商戶之帳號、密碼 、廠商代碼及獨立之API KEY,提供給「白哥詐欺集團」以 完成金流通到串接,「白哥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前揭完成金 流串接的投資詐欺平臺經營權限,提供予其他合作之代理線 使用;或「不詳詐欺集團」透過「富貴鳥洗錢集團」在上開 平臺開立商戶完成串接),待「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 欺集團」實施詐欺行為,使被害人由上開金流通道匯款後, 款項由前開串接金流管道之銀行、公司撥入「菲哥洗錢集團 」掌握之實體金融帳戶(如前開鼎泰公司之第一銀行、台新 銀行帳戶)後,「菲哥洗錢集團」先扣除其中3%(或1%)報 酬並層層轉帳後,再由張晉瑋指揮陳信語提領詐欺款項以面 交方式交付予「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陳瑋廷,及由申傳崴 、張哲語負責將上開帳戶內收受之詐欺款項,以網路轉帳或 臨櫃匯款方式,轉匯至前述「富貴鳥洗錢集團」所用的人頭 公司或人頭金融帳戶內轉交「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 集團」。陳信語除負責前述的交收款項外,另與申傳崴、張 哲語核對「菲哥洗錢集團」代收受經被害人報案而遭圈存之 詐欺款項,加以扣除計算後製作成報表,並與「富貴鳥洗錢 集團」成員對帳。警方於接獲被害人報案後,查知遭詐欺之 款項係流入鼎泰公司等「菲哥洗錢集團」掌握之虛擬帳號, 去函詢問該筆款項係代何人收受,負責回覆函文工作之王勝 輝明知該等款項係代「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 等不詳之人收受,為掩飾上開人等之身分及真實款項流向, 與庚○○商議後,於回覆函文中回覆不實之客戶資訊,使警方 無法追查到前開詐欺集團。
㈢、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洪建鋐及許惟閎、張晉 瑋、庚○○、己○○、申傳崴、張哲語、王勝輝、陳信語等人( 張哲語、王勝輝、陳信語參與期間所涉部分,詳如附表1、1 之1)與「白哥詐欺集團」(包含林奕君,僅有附表1部分) 或「不詳詐欺集團」間成員,即以前述之分工模式,於附表 1所示之時間或「不詳詐欺集團」間成員間,分別以附表1或 附表1之1所示之方式,向附表1或附表1之1所示之被害人詐 取如附表1或附表1之1所示之款項,並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三、許惟閎、張晉瑋、庚○○、己○○、申傳崴、張哲語、王勝輝、 陳信語等人另分別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三人 以上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㈠、由庚○○自行找尋「不詳詐欺集團」,或與許惟閎、張晉瑋合 作,由其等找尋「不詳詐欺集團」,就該詐欺集團洗錢之手 續費分配、網際網路金流平臺串接方式、不法所得資金流向 與終端交款方式等遂行洗錢犯行之運作細節為協議,為該詐 欺集團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資金流向,並獲取詐欺款項中1% 的手續費做為報酬。由庚○○提供平臺架接方式,使「不詳詐 欺集團」詐得款項可使用其等掌握之金流管道(包含前述己 ○○申請部分)收取詐得款項,待款項由前開串接金流管道之 銀行、公司撥入庚○○或「菲哥洗錢集團」掌握之實體金融帳 戶(如前開鼎泰公司之第一銀行、台新銀行帳戶)後,均先 扣除協議之報酬(1%),除由張晉瑋指揮陳信語(於109年7 月1日離職)及綽號「小丑」之人負責自上開金融帳戶中提 領現金面交外(菲哥洗錢集團部分),亦(或)由庚○○、許 惟閎指揮申傳崴、張哲語負責將上開帳戶內收受之詐欺款項 ,以網路轉帳或臨櫃匯款方式,轉匯至前述該不詳詐欺集團 所用的人頭公司或人頭金融帳戶內。陳信語、綽號「小丑」 、申傳崴、張哲語並負責核對鼎泰公司代各該不詳詐欺集團 收受之詐欺款項、經被害人報案而遭圈存之款項,加以扣除 計算後製作成報表,並與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對帳。警方於接 獲被害人報案後,查知遭詐欺之款項係流入鼎泰公司等庚○○ 或「菲哥洗錢集團」掌握之虛擬帳號,去函詢問鼎泰公司該 筆款項係代何人收受,負責回覆函文之王勝輝明知該等款項 係代「某不詳詐欺集團」收受,為掩飾「不知名詐欺集團」 身分及真實款項流向,而與庚○○等人商議後,於回覆函文中 回覆不實之客戶資訊,使警方無法追查。
㈡、許惟閎(僅附表2部分)、張晉瑋(僅附表2部分)、庚○○、 己○○、申傳崴、張哲語(自109年4月28日參與開始)、王勝 輝(自109年3月參與開始)、陳信語(自109年3月參與開始
,至109年7月1日離職)等人即分別或共同與各該不詳詐欺 集團間,以前述之分工模式,於附表2至21(編號6至8部分 )、23、25至27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附表2至21(編號6至 8部分)、23、25至27所示之被害人詐取如附表2至21(編號 6至8部分)、23、25至27所示之款項,並掩飾、隱匿詐欺贓 款之去向;其中,附表3編號3則因被害人未匯款成功,如附 表13(編號1至13、15至17)及附表20部分,則因被害人報 案後,經警分別通知金仕曼公司將附表13所示被害人遭詐騙 款項扣除未交付,及通知茂為公司、羅信公司將附表20款項 扣除未交付而均未得逞(各該被告經起訴或追加起訴而涉及 範圍,請參見附表2至21【編號6至8部分】、23、25至27, 本院僅就被告有經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為審理,王勝輝、張 哲語、陳信語參與犯罪組織前,及陳信語離職後,經公訴人 起訴及追加起訴無罪部分,詳後述)。
四、庚○○另與不詳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以其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樓之 立誠公司名義,向統一客樂得公司申請取得繳費代碼,及向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申請取得臺灣銀行 虛擬帳戶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掩 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㈠、不詳詐欺集團向如附表21編號1至4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 等陷於錯誤後,分別於如附表21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至統 一超商操作ibon機器列印繳費單繳付如附表21編號1至4所示 之款項,並於統一客樂得公司、綠界公司撥付至立誠公司綁 定之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下稱臺中銀行)帳戶,由庚○○ 收款項作為報酬後,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院原金訴13即追加起訴書二十二犯罪事實一部分)。㈡、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翊喬」、「AXT執行顧問」 、「GET交易證券站_Building」對如附表22所示之王亮龢以 如附表22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2 所示時間,至新竹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ibon機器 列印繳費單,繳付如附表22所示之金額,並於統一客樂得公 司撥付至立誠公司綁定之臺中銀行帳戶,由庚○○收取費用後 ,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本院金訴374追 加起訴書二十三犯罪事實)。
㈢、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子妮」、「翊熙」對如附 表24所示之蔡素芬以如附表24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其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24所示時間,至南投縣○○鎮○○路000號之 統一超商操作ibon機器列印繳費單,繳付如附表24所示之金 額,並於統一客樂得公司撥付至立誠公司綁定之臺中銀行帳
戶後,由庚○○收取費用後,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本院金訴578即追加起訴書二十五犯罪事實)。 五、黃至毅於109年10月前某日加入「白哥詐欺集團」旗下,由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高手」之人發起之代理線,並基 於主持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擔任投資詐欺機房之主持及 指揮者,而於109年10月某日起至110年1月20日本案查獲日 止,先出面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處所(下稱 本案投資詐欺機房)做為據點,復招募黃靖凱、朱愷佑、邱 唯哲、陳偉哲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擔任黃至 毅投資詐欺機房機手,成立使用「白哥詐欺集團」架設之假 投資網站以誘使被害人匯款之投資詐欺機房。黃至毅、黃靖 凱、朱愷佑、邱唯哲、陳偉哲乃與林奕君、「白哥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綽號「高手」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為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黃至毅擔任機房之現場管理者,並與黃靖凱、陳偉 哲、邱唯哲、朱愷佑均擔任詐欺機手,固定與「白哥詐欺集 團」會計即林奕君對帳。其等犯罪手法為:先製作虛偽投資 賺錢之廣告(下稱詐騙廣告),並張貼在Facebook、Instag ram等社群網站上,吸引不特定之第三人依據廣告內容提供 之資訊,加入黃至毅、黃靖凱、朱愷佑、邱唯哲、陳偉哲提 供之通訊軟體LINE後,再由其等假冒客服人員,誘使被害人 在「IU電子科技(網址:bne.mast88.com)」、「恆寶國際(b en.hbo6.com)」等由「白哥詐欺集團」提供之假投資網站註 冊會員,並儲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俗稱首儲),待 首儲完成後,再邀請被害人加入「白哥詐欺集團」在通訊軟 體LINE建立之投資群組,由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於前 揭投資群組內,分別扮演投資老師(每日特定時間會在群組 上帶會員操作或釋放投資訊息)及假投資者(俗稱暗樁), 該等「暗樁」會於群組內分享虛假之投資獲利心得,然後彼 此互相吹捧、鼓勵、聲援,與投資老師一同營造該假投資網 站確實會獲利之不實訊息,使被害人誤認此為確實可獲利之 投資網站。「暗樁」除了在投資群組內公開分享獲利之心得 外,亦會私訊其他於群組內之被害人,與被害人聊天以刺探 被害人之經濟狀況、投資意願等,再謊稱自己想參與投資、 詢問被害人意見或陳述心情等話術,以此加深被害人對投資 之關注,最後再謊稱自己投資成功,已取得獲利,使被害人 認投資獲利而參與。俟被害人表示願意參與投資後,即請被 害人加入帶領投資老師之通訊軟體LINE,並要求被害人退出 前揭投資群組,改由帶領投資之老師以一對一方式,帶領被 害人於假投資網站上進行操作(因此時已開始實施詐騙,若
被害人還留在投資群組內,就有可能在投資群組內散布投資 失敗之訊息,甚至因警覺遭到詐騙而在群組內散布遭詐騙之 訊息,而影響到其他被害人),而以此等方式,使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投資老師指示在假投資網站儲值,或取得假投資 網站提供之銀行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後,以匯入虛擬帳 號或至超商繳費之方式繳納款項,過程中,帶領投資之老師 再帶領被害人於假投資網站上操作,或由帶領投資之老師代 替被害人進行操作,然投資均會失敗,帶領投資之老師再以 被害人操作不當、未依照指示、操作時間太長等話術,使被 害人誤以為是自己的問題,而不向警察機關報案,甚至拿出 更多金錢參與投資以求回本。黃至毅則與「高手」約定,可 分得其詐騙被害人儲值款項之10%,黃至毅並承諾給予黃靖 凱、朱愷佑、邱唯哲、陳偉哲其等詐騙被害人儲值款項之0. 5%。黃至毅、黃靖凱、陳偉哲、邱唯哲、朱愷佑等人及林奕 君、「白哥詐欺集團」成員、綽號「高手」之人,即以前述 之分工模式,於附表28所示之時間,以上開所述詐欺方式, 對如附表28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 入如附表28所示之款項(既遂),或尚未使被害人匯款而得 逞(未遂,均參見附表28)。
六、黃靖凱於109年2月18日前某日,於「白哥詐欺集團」旗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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