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3號
PHDV,111,訴,103,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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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吳鑾旂
吳文昆
吳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虹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和順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許和順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8月17日死亡,依法應由
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提出許和順之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向許和順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按承受訴訟人數
提出繕本,下同)。
二、倘前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澎湖縣○○○○○○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吳OO業於104年4
月8日死亡,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其繼承人即原告吳文
昆、吳陣應辦理繼承登記,並提出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遮隱)

四、陳報起訴書附圖編號D之面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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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