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提起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萬2,253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約3.23㎡×5,400元/㎡+10.14㎡×5,400元/㎡+9.6㎡×5,400元/㎡+12
5.65㎡×1,100元/㎡=26萬2,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甲○○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勿遮隱)。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被告僅列「甲○○」,無
被告之姓名、年籍而不特定,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然
非不能補正。本院已調得澎湖縣○○鄉○○000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稅籍資料,請原告依法聲請閱卷以特定被告真實姓名
,並提出系爭房屋納稅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上開納稅義務人死亡者,請查報上開納稅義務人之繼
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
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並載明姓名及住所址。
四、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所址、訴之聲明、事
實及理由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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