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建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蔡建國已於民國111年4月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