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6號
PHDV,111,司促,1316,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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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鉅航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龍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1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07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1355、0000000、0000000。釋明
文件:二次函催_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近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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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航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