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96號
CTDV,111,除,296,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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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顏彤芸方月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合稱 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 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 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方月枝即聲請人之母所有,嗣方月枝於民 國111年3月6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顏慶忠及聲請人 ,均未為拋棄繼承,且經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 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111年8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 告,經本院於111年8月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 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 年月22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方月枝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同 意書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並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 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121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股票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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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