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陳連謀 被 告 王玉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 被 告 何濂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其他證據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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