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許瓊文
訴訟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被 告 悠然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昇
被 告 道時尚悠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
原告與被告悠然山莊有限公司簽立之租賃契約有押金之約定,則
原告終止租賃契約時,被告積欠之租金扣除擔保金後是否仍逾2
個月之租金額即有疑義,本件原告終止租約是否合法而得否請求
返還租賃物,既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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