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升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與被告煙台顯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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