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柯仲盛
被 告 吳榮源
吳碧蓮
吳秀琴
吳秀鈴
吳任佳
吳佳蓉
吳心湄
吳林水忍
吳永順
吳永生
吳惠里
吳惠芬
吳貴枝
吳文如
方麗香
吳敏慈
蔡美金
吳峻吉
吳靖涵
吳東樹
吳佳鴻
吳秀鳳
吳幸錦
吳澄洲
蘇吳素琴
吳素伶
吳素心
吳爵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後,
將所占有之土地(占用面積分別為26.2平方公尺、124.7平方公
尺)返還與原告;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220 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26.2㎡+124.7㎡)×系爭土地111年公告現值15,8
00元=2,384,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