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58號
CTDV,111,補,958,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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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陳發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卡樂科技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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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