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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40號
CTDV,111,補,940,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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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楊飛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瓊玉黃碧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5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11年度救字第8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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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