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薛溫慧明
薛凱苓
薛凱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美即崇祐護理之家及黎氏賢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
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 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31,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