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34號
CTDV,111,補,1034,202212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湯惠珍



原告與被告楊超麟廖雅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