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22號
CTDV,111,補,1022,202212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林淑萍

原告與被告林筆昌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