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方進發
馬素珍
相 對 人 方達武
方美惠
方登發
方翊勳
李坤錫
方明輝
方進添
方耀賢
方瓊珠
方瓊美
方瑋晨
方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訴聲字第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一年度抗字第八十三號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登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撤回訴訟而消滅訴訟繫屬關係,爰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83號裁定「 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為訴 訟繫屬登記」。嗣聲請人具狀撤回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起訴(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