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速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培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說明。
三、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5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是
否具狀更改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按票據法第28條規定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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