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林妙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係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或「陳駿緯
」?或兩者皆是?如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並請
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如陳駿緯為相對人,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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