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71號
CTDV,111,司拍,171,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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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郁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事項877地號有誤,請具狀更正(非高雄巿大
社區興農段877地號,應為高雄巿大社區「保安段」877地號
)。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秉宥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保安段877地號
、興農段611-1地號土地及興農段160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三項第
一款,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
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相對人林秉宥及債務人鄭芳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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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