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劉耀崇
黃愽道
許祐愷
許祐瑋
林育靜
柳麗蘭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七人共同
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
臺端聲請狀未載)。
二、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各股東之股票掛失函「正本」(臺
端所提出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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