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58號
CTDV,111,司促,16358,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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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盧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凱輝興隆滷味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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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