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261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喬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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