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
債 權 人 柯明華
胡秀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祥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
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柯明華、胡秀華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欠款355
萬元、350萬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
各500元,合計1,000元)
二、債務人吳祥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