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段閩豐
段陳美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