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222號
CTDV,111,司促,16222,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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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黃逸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二百七十日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二百七十日者,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逸珊於111年3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103,824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
原借款年利率。(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35
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10月18日起,以本金新臺
幣103,824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
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
條)。二、詎債務人自111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
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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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