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211號
CTDV,111,司促,16211,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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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1號

債 權 人 許雅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孔朝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再提出債務人向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紀
錄等,依臺端所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
孔朝民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二、債務人孔朝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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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