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琦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琦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2日止累計26,921元正未給付,其
中25,880元為消費款;766元為循環利息;275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一㈠、㈡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