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145號
CTDV,111,司促,16145,202212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4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凌國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石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本(貴公司申請書內容不完整及未
附約定條款)。
二、釋明本件本金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李石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