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4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凌國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石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本(貴公司申請書內容不完整及未
附約定條款)。
二、釋明本件本金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李石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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