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120號
CTDV,111,司促,16120,202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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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亞琪張新華曾君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275%或2.
4%?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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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