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070號
CTDV,111,司促,16070,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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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建裕全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左列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3.62%
?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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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