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060號
CTDV,111,司促,16060,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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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


債 務 人 陳文明陳玉財之繼承人


陳坤明陳玉財之繼承人


陳世庭陳玉財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樓(新北○○○○○○○○)

陳丁明陳玉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文明陳坤明陳丁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玉財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陳世庭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世庭戶籍係設於新北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就債務人陳世庭發支付
命令之聲請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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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