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059號
CTDV,111,司促,16059,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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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芳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陸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
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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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