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懿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懿柔於民國110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2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
3日止累計190,254元正未給付,其中186,036元為本金;3,5
70元為利息;6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一、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懿柔於民國109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45,51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
月13日止累計483,009元正未給付,其中470,511元為本金;
11,89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一、㈡所示之利
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