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鄧英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貳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