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5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峯光
債 務 人 楊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陸佰零柒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
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