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鄭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肆佰
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