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宏紀、胡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借款378萬元、32萬元,債務人胡國華非連帶保證人
,則請求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請確認債權81,455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利息利率是否確為『0.2695%』?
三、請確認債權2,539,180元、81,455元違約金期間是否有誤?
如是,是否111年10月17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應更
正為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自「111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
四、請確認債權1,155,000元、1,171,557元違約金期間是否有誤
?如是,是否11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5日」止
,應更正為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6日』止?
自「112年4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應更正為自『112
年4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6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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