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684號
CTDV,111,司促,15684,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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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琦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琦鈞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9月2
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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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