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鄭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
幣捌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
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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