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646號
CTDV,111,司促,15646,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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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仲毅
債 務 人 楊耀舜即鑽星化妝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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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