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645號
CTDV,111,司促,15645,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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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郭政祥興達隆冷凍水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捌拾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肆萬壹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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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