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550號
CTDV,111,司促,15550,202212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債 務 人 馬忠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
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
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
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 分,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年息) 1 319,996元 111年7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3.225﹪ 111年8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左列利率之3.225﹪ 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2﹪ 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 左列利率之3.225﹪ 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6.79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