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金大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俊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楊俊源住所地在桃園市_,此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