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548號
CTDV,111,司促,15548,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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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金大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俊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楊俊源(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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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