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金大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俊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楊俊源(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