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478號
CTDV,111,司促,15478,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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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

債 權 人 劉永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咸青陳清文之繼承人、陳明瑞即陳清文
之繼承人、陳玉如即陳清文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務人陳清文係於民國83年12月21日死亡,司法院網站查詢係
自103年6月1日起至查詢當日一、二審法院依法應為公告之家事
裁判,請提出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詢有無原債務人陳清文
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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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