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76號
債 權 人 黃俊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羿秀、張瑞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羿秀其中借款5,500,000元及6,050,000元部分,未
其借據見清償期,請釋明以下事項:
㈠請具狀釋明上開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併提出催告釋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
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㈢承上,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㈡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
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羿秀借款4,700,000元部分,債務人已清償60,000
元,則臺端以4,700,000元為本金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釋明文件,此部分是否
更正為4,640,000元計算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陳羿秀借款6,050,000元部分,約定遲延利息為無,
則臺端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無法提出釋明文件,此部分是否更正為不請求遲延利息。
五、債務人陳羿秀、張瑞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