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475號
CTDV,111,司促,15475,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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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張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其中㈠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柒萬
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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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